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564號
原 告 謝鈺筵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時保寧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