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6269號
TPEV,114,北簡,6269,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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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2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攸餘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8,38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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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