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6261號
TPEV,114,北簡,6261,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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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261號
原 告 張麗娟


被 告 羅芷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照民法第184條前段與民法第179條前段,起訴被
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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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