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6171號
TPEV,114,北簡,6171,202507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171號
原 告 周良慶
被 告 李進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對被告李進軒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
000元,應繳裁判費5,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
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具體答辯狀1件(應表明
系爭商品之具體狀況,減損價值若干,並附相關證明,暨附
繕本1件),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