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084號
原 告 林晉德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昌興業有限公司、曾
豊原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2,45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
,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5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12,000元 1 利息 212,000元 114年4月19日 114年5月1日 (13/365) 6% 453.04元 小計 453.04元 合計 212,4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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