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885號
原 告 夢萊茵河畔名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光雄
被 告 航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翎
訴訟代理人 王茗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夢萊茵河畔名流大廈住戶規約第16條第
2項「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
時,應以管轄本大廈所在地之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之約定(支付命令卷第31頁),雙方係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自應由該法院管轄。本件原告雖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故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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