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3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
被 告 陳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進狀聲請本件移轉管轄,既為本件言詞辯論後,始
為本院所知悉,為求保障被告程序利益,應再開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