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5077號
TPEV,114,北簡,5077,2025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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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07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徐鈞澤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鐘麗雅
徐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送管轄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
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
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故非法人或
商人之一造依此規定聲請移送管轄者,須於本案言詞辯論前
始能為之。
二、本件訴訟定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行言詞辯論,並已於同日言
詞辯論終結,被告於114年7月11日始具狀聲請移轉於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係言詞辯論後所提出,不符前開規定之要件,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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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