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9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俞蓁
陳柔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100萬5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9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