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3110號
原 告 蕭浥廷
被 告 游凱鈞
被 告 黃曉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萬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萬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進
行中,原告變更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9萬5,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
院卷第125頁),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許,先
予敘明。
二、被告游凱鈞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因受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於民國
112年3月1日、2日,面交31萬5,000元、18萬元,共計49萬5
,000元予被告,致受有49萬5,000元之損害,為此起訴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害等語。並聲明:1.如主文第1項所示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黃曉云辯稱:被告已對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被告游凱鈞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被告游凱鈞、黃曉云於112年3月前某日加入佯以投資 為名群組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
不詳成員於附表詐欺時間向蕭浥廷等被害人施用詐術後,再 佯稱可推薦由游凱鈞擔任之「幸福幣商」、由黃曉云擔任之 「築夢踏實」幣商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個人資料,使蕭浥廷 等被害人得以加為好友後,聯繫及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US DT),再由游凱鈞、黃曉云假意販售泰達幣予蕭浥廷等人, 致蕭浥廷等人誤信得藉由交易取得泰達幣後轉為投資款項, 因而聯繫游凱鈞、黃曉云,游凱鈞、黃曉云遂於如附表所示 時間、地點,當面向蕭浥廷等人收取如附表所示款項得逞, 嗣附表編號16所示洪麗珊發現無法出金,懷疑遭詐欺集團詐 騙,遂配合警方誘捕,假意約定面交虛擬貨幣款項,於112 年4月20日下午5時9分許,游凱鈞再次前往欲向洪麗珊收取1 00萬元現金,經埋伏於現場之員警逮捕,致未得逞等情,業 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67號、113年度訴字第102號刑事判 決認定屬實,並判決游凱鈞、黃曉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等罪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60 頁),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2人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詐欺集團取款車手,且佯稱自營 幣商,使原告等被害人誤信其為中立之第三方,與施用詐術 之詐欺集團成員間並無勾結,因而降低戒心,甘願交付現金 ,被告2人參與上述交易流程,無形間將被害人所持有之現 金換成泰達幣,再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施詐說服被害人將 泰達幣匯入系爭詐欺集團設置之虛偽投資平臺內,以此方式 收取贓款,同時掩飾犯罪所得並隱匿其來源,已如前述,被 告2人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件犯罪事實之犯行均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揆諸上開 規定,被告2人、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應連帶賠償原告之全部 損害,原告自得對被告2人請求連帶賠償損害共計49萬5,000 元。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原告49萬5,0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游凱鈞、黃曉云 連帶給付原告49萬5,000元,及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 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 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後附計算書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0元 免徵裁判費合 計 0元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民國) 與詐欺手法 犯罪行為人 錢包地址 交付款項之時間、地點、方式及金額(新臺幣) USDT顆數 面交者 1 蕭浥廷 於111年12月底,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LINE以「張浩然」之名義向蕭浥廷佯稱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跨境的蝦皮」可投資獲利,嗣因延遲處理訂單,又介紹商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購買交易虛擬貨幣以解鎖錢包,才可辦理提領,嗣蕭浥廷與經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聯繫並達成購買虛擬貨幣之合意後,即由黃曉云、游凱鈞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虛擬貨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内,致蕭浥廷陷於錯誤,而分別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被告黃曉云、游凱鈞。 黃曉云、游凱鈞 TAhTYwvtLqNxbkTbTxMAtX4tuoUiHedY6 112年3月1日晚間7時30分,在臺南市○○區○○○道000號摩斯漢堡高鐵臺南店,面交31萬5,000元。 10,000顆 黃曉云、游凱鈞 112年3月2日晚間7時30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家樂福仁德店,面交18萬元。 5,660顆 游凱鈞 2 告訴人 劉妙希 於112年2月8日上午1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以「Alin-陳盈瑩」之名義向劉妙希佯稱加入LINE群組「財務自由特訓班67區」,並下載「北城致勝」APP可投資獲利,需先購買虛擬貨幣並儲值後,始能參與股票投資,另以LINE暱稱「Joanne」介紹商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購買虛擬貨幣,並提供劉妙希無實質管領權限、亦無法自行交易、提領之右列電子錢包予劉妙希,嗣劉妙希與經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聯繫並達成購買泰達幣之合意後,即由游凱鈞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虛擬貨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内,致劉妙希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受黃曉云委託取款之游凱鈞。 黃曉云、游凱鈞 TUds46upHU1ek43L9FdNoFqVchzD4bobmY 112年3月14日下午3時2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遠東百貨內某餐廳,面交324萬元。 103,514顆 游凱鈞 3 告訴人 吳秀英 於112年2月8日,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以向吳秀英佯稱加入LINE群組「雅雲〜會員交流52群」,並下載「昌恆證券」APP可投資獲利,且需購買虛擬貨幣並儲值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電子錢包後,才可進行股票申購及提領獲利,另由Line暱稱「昌恆官方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推薦吳秀英向商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購買虛擬貨幣,並提供吳秀英無實質管領權限、亦無法自行交易、提領之右列電子錢包予吳秀英,嗣吳秀英與經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聯繫並達成購買泰達幣之合意後,即由游凱鈞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泰達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内,使劉妙希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受黃曉云委託取款之游凱鈞。 黃曉云、游凱鈞 TULbBdmgPiYPsADXJQgiIspvLlrFNXZWgL 112年3月14日下午1時4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B1星巴克板橋車站門市,面交85萬元。 27,331顆 游凱鈞 4 被害人 黃心彤 於112年3月15日前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財經媒體名人「楊世光」之名義與黃心彤聯繫,再以LINE暱稱「楊世光在金錢爆」、「楊世光」之助理「Jay碧瑩」、「Annie」、向黃心彤佯稱下載「景華證券」APP可投資獲利,又以避免遭銀行阻擋交易為由,介紹可向商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交易虛擬貨幣儲值至上開APP,並提供黃心彤無實質管領權限、亦無法自行交易、提領之右列電子錢包予黃心彤,嗣黃心彤與經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聨繫並達成購買虛擬貨幣之合意後,即由游凱鈞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虛擬貨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內,致黃心彤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受黃曉云委託取款之游凱鈞。 黃曉云、游凱鈞 TMxLdVutLYLbrBJ84w8uasUmsAgNxCrzdM 112年3月15日晚間8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延平門市,面交100萬元。 31,796顆 游凱鈞 5 告訴人 黃資閔 於112年1月中旬,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以財經媒體名人「楊應超」之名義向黃資閔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投資獲利,再以LINE暱稱「Angela」佯稱,需下載並儲值至「日盛證券」APP進行投資,嗣又以LINE暱稱「客服專員NO.818」佯稱須購買虛擬貨幣才能儲值至上開APP,並介紹商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交易虛擬貨幣儲值至上開APP,並提供黃資閔無實質管領權限、亦無法自行交易、提領之右列電子錢包予黃資閔,嗣黃資閔與經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聨繫並達成購買虛擬貨幣之合意後,即由游凱鈞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虛擬貨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內,致黃資閔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受黃曉云委託取款之游凱鈞。 黃曉云、游凱鈞 TJY7xEvSwkUuKFWbqrVVe9y3QgyD5WtL6X 112年3月17日上午10時48分許,在臺南市○○區○○○道000號摩斯漢堡高鐵臺南店,面交115萬元。 36,859顆 游凱鈞 6 告訴人 謝鈴琴 於111年9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佯以財經媒體名人賴憲政之名義與謝鈴琴聯繫,另由LINE暱稱「謝中玲」之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賴憲政」之秘書,並佯稱可加入宏翰投資股票網頁、成穩投資股票網頁投資獲利,嗣因謝鈴琴欲提領獲利,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4日傳送金管會個人所得稅公告予謝鈴琴,並佯稱需以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之方式繳稅後才可領款,而介紹商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交易虛擬貨幣,並提供謝鈴琴無實質管領權限、亦無法進行交易、提領之右列電子錢包予謝鈴琴,嗣謝鈴琴與經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聯繫並達成購買虛擬貨幣之合意後,即由游凱鈞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泰達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內,致謝鈴琴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黃曉云。 黃曉云、游凱鈞 TPH8SXnRd27JDcr6zKexUUpi4Y4blqsxYP 112年3月20日下午4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營銓門市,面交20萬元。 6,426顆 游凱鈞 7 被害人 徐至祥 112年2月2日,詐欺集團成員佯以財經媒體名人阮慕驊之名義與徐至祥聯繫,另以LINE暱稱「財經-阮慕驊」、「瑩瑩」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偉勝證券投資獲利,需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之帳戶進行投資,嗣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客服人員」佯稱金管會會監管金流,故另介紹商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予徐志祥購買虛擬貨幣,並提供徐至祥無實質管領權限、亦無法進行交易、提領之右列電子錢包予徐至祥,嗣徐至祥與經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聯繫並達成購買虛擬貨幣之合意後,即由黃曉云、游凱鈞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虛擬貨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内,致徐至祥陷於錯誤,而分別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黃曉云、游凱鈞。 黃曉云、游凱鈞 TBUxNHJjkfbDwMgu68mbj8Mlu72z7mepen 112年3月15日下午3時5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營銓門市,面交470萬元。 150,160顆 黃曉云 112年3月21日下午4時4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營銓門市,面交430萬元。 136,725顆 游凱鈞 8 告訴人 楊玉香 於112年1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向楊玉香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退休理財核心班」投資獲利,並以LINE暱稱「Adelaide」佯稱需下載「Silverlion」APP,並需以虛擬貨幣儲值後進行投資,並介紹商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予楊玉香購買虛擬貨幣,並提供楊玉香無實質管領權限、亦無法進行交易、提領之右列電子錢包予楊玉香,嗣楊玉香與經營「幸福幣商」之幣商游凱鈞」聯繫並達成購買虛擬貨幣之合意後,即由游凱鈞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虛擬貨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内,致楊玉香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受黃曉云委託取款之游凱鈞。 游凱鈞(於併辦意旨書中補列黃曉云) TWF8YmBjt4ktcjdaanr7ujuNdcVueC VutP 112年3月23日下午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慈愛門市,面交85萬元。 26,818顆 游凱鈞 9 告訴人 魏海霞 於112年1月4日,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廣告以財經媒體名人「阮慕驊」之名義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投資獲利,並以LINE暱稱「阮慕驊」、「Nancy-蔡靜秋」佯稱需下載「偉民證券」APP,並需以虛擬貨幣儲值後進行投資,嗣以LINE暱稱「Aileen」介紹商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予魏海霞購買虛擬貨幣,並提供魏海霞無實質管領權限、亦無法進行交易、提領之右列電子錢包予魏海霞,嗣魏海霞與經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聯繫並達成購買虛擬貨幣之合意後,即由游凱鈞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虛擬貨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内,致魏海霞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受黃曉云委託取款之游凱鈞。 黃曉云、游凱鈞 TATo2nuWzYgYqG44cxXqJUstjrelbzM4H7 112年3月23日中午12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面交200萬元。 63,292顆 游凱鈞 10 告訴人 楊國浩 於112年3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金錢爆-操作群」投資獲利,並以LINE暱稱「林紀蓉」佯稱需下載「偉享證券」APP,並需以虛擬貨幣儲值後進行投資,嗣以LINE暱稱「Shirley」介紹商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予楊國浩購買虛擬貨幣,並提供楊國浩無實質管領權限、亦無法進行交易、提領之右列電子錢包予楊國浩,嗣楊國浩與經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起訴書記載「「幸福幣商」之幣商游凱鈞」)聯繫並達成購買虛擬貨幣之合意後,即由游凱鈞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虛擬貨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内,致楊國浩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受黃曉云委託取款之游凱鈞。 游凱鈞(起訴書附表未載黃曉云,於併辦意旨書中補列黃曉云) TFYb235jVo5yvtEX36tPWaPWelsuDmc9DB 112年3月24日下午4時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機場捷運A8站外圍附近,面交100萬元。 32,103顆 游凱鈞 11 被害人 李孔嘉 於112年2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投資-楊世光」投資獲利,並以LINE暱稱「美惠yeh」佯稱需下載「華景證券」APP,並需以虛擬貨幣儲值後進行投資,嗣以LINE暱稱「annie」介紹商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予李孔嘉購買虛擬貨幣,並提供李孔嘉無實質管領權限、亦無法進行交易、提領之右列電子錢包予李孔嘉,嗣李孔嘉與經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聯繫並達成購買虛擬貨幣之合意後,即由游凱鈞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虛擬貨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内,致李孔嘉陷於錯誤,而分別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游凱鈞、黃曉云。 黃曉云、游凱鈞 TMaiGzuRj2vEwXCAnDbjhikZnTEruiv6FY 112年3月28日下午1時56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詳卷),面交200萬元。 63,694顆 游凱鈞 112年4月6日上午10時3分,在上址面交400萬元。 127,389顆 游凱鈞 112年4月11日中午12時許,在上址面交200萬元。 63,694顆 游凱鈞 112年4月13日中午12時33分許,在上址面交500萬元。 159,236顆 黃曉云 12 告訴人 張錦玉 於112年2月16日,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投資獲利,並以LINE暱稱「于美人」、「李時瑤」、「郝老師」佯稱需下載「NB交易平台」APP,並需以虛擬貨幣儲值後進行投資,嗣介紹商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予張錦玉購買虛擬貨幣,並提供張錦玉無實質管領權限、亦無法進行交易、提領之右列電子錢包予張錦玉,嗣張錦玉與經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聯繫並達成購買虛擬貨幣之合意後,即由游凱鈞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虛擬貨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内,致張錦玉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受黃曉云委託取款之游凱鈞。 黃曉云、游凱鈞 TBrN2slSpk7cxLQCdC1N26wZnbZcCKSGtU 112年3月29日下午1時56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後火車站,面交30萬元。 9,677顆 游凱鈞 13 告訴人 趙躍燦 於112年1月30日,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投資獲利,並以LINE暱稱「王翰典」、「徐婉玲」佯稱需下載「滿盈客服NO.186」APP,因至銀行臨櫃匯款會遭阻擋,建議以虛擬貨幣儲值後進行投資,嗣介紹商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予趙躍燦購買虛擬貨幣,並提供趙躍燦無實質管領權限、亦無法進行交易、提領之右列電子錢包予趙躍燦,嗣趙躍燦與經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聯繫並達成購買虛擬貨幣之合意後,即由游凱鈞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虛擬貨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内,致趙躍燦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受黃曉云委託取款之游凱鈞。 黃曉云、游凱鈞 TWziSPZm337iRkzfcFWWj4TcpwdfTpu6pu 112年4月4日下午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面交120萬元。 38,523顆 游凱鈞 14 告訴人 葉韋辰 於112年3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廣告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功格投顧(王倚隆)」投資獲利,又以LINE暱稱「林美藝」佯稱需下載「凱崴證券」APP,並以虛擬貨幣儲值後進行投資,嗣以LINE暱稱「凱崴客服818」指定商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商號「幸福幣商」之幣商游凱鈞予葉韋辰購買虛擬貨幣,並提供葉韋辰無實質管領權限、亦無法進行交易、提領之右列電子錢包予葉韋辰,嗣葉韋辰與經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經營「幸福幣商」之幣商游凱鈞聯繫並達成購買虛擬貨幣之合意後,即由黃曉云、游凱鈞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虛擬貨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内,致葉韋辰陷於錯誤,而分別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被告黃曉云、游凱鈞。 黃曉云、游凱鈞 TK6iPR9fbuM9AJKBxNxJ4XEgirXkYtKdm6 112年3月23日下午1時1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裕豐門市,面交213萬元。 42,240顆 黃曉云 112年4月8日上午11時4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星巴克東門店,面交300萬。 96,463顆 游凱鈞 112年4月10日下午2時4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裕豐門市,面交730萬元。 235,483顆 游凱鈞 15 告訴人 呂育沅 於112年3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廣告以財經媒體名人「朱家泓」名義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家泓家族95」投資獲利,需下載「時富證券」APP,並以虛擬貨幣儲值後進行投資,嗣以LINE暱稱「林穎」、「Diana」指定商號「幸福幣商」之幣商游凱鈞予呂育沅購買虛擬貨幣,並提供呂育沅無實質管領權限、亦無法進行交易、提領之右列電子錢包予呂育沅,嗣呂育沅與經營「幸福幣商」之幣商游凱鈞聯繫並達成購買虛擬貨幣之合意後,即由游凱鈞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虛擬貨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内,致呂育沅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游凱鈞。 游凱鈞 TANjLtExbTkvBiTXYqXP5QeZc2Bp9yvSWv 112年4月11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華壢門市,面交50萬元。 15,923顆 游凱鈞 112年4月18日下午4時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新宏國門市,面交面交30萬元。 9,584顆 游凱鈞 16 被害人 洪麗珊 於112年2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楊應超」、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股海啟航學習群18群」投資獲利,並以LINE暱稱「黃助理」、「Angela」佯稱需下載「日盛金控」APP,詐欺集團成員另指定商號「幸福幣商」之幣商游凱鈞予洪麗珊購買虛擬貨幣,並提供洪麗珊無實質管領權限、亦無法進行交易、提領之右列電子錢包予洪麗珊,嗣洪麗珊與經營「幸福幣商」之幣商游凱鈞聯繫並達成購買虛擬貨幣之合意後,即由游凱鈞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虛擬貨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内,致洪麗珊陷於錯誤而匯款,並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游凱鈞。 游凱鈞 TXhQXlNJQpWAqUfNsNDNyozl3srVRkp7iV 112年4月12日下午4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1,面交200萬元。 31,847顆 游凱鈞 TXhQXlNJQpWAqUfNsNDNyozl3srVRkp7iV 112年4月20日下午5時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1,面交100萬元(嗣因被告游凱鈞遭員警現場逮捕而未遂)。 31,897顆 游凱鈞 17 告訴人 陳志勇 於112年3月初,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廣告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股票交流群39」投資獲利,並以LINE暱稱「陳思薇」佯稱需下載「凱崴證券」APP,需以虛擬貨幣儲值以認購股票,再以LINE暱稱「客服專員N0.818」指定商號「幸福幣商」之幣商游凱鈞予陳志勇購買虛擬貨幣,並提供陳志勇無實質管領權限、亦無法進行交易、提領之右列電子錢包予陳志勇,嗣陳志勇與經營「幸福幣商」之幣商游凱鈞聯繫並達成購買虛擬貨幣之合意後,即由游凱鈞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虛擬貨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内,致陳志勇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游凱鈞。 游凱鈞 TToA3eTwppcrVT7aKTKU3F2jSAsJYddZG5 112年4月12日下午3時3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復春門市,面交200萬元。 64,516顆 游凱鈞 18 告訴人 劉賢義 於112年1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A6財富交流群」投資獲利,再以LINE暱稱「李媛茜」佯稱需下載「凱崴股票」APP,需以虛擬貨幣儲值以認購股票,再以LINE暱稱「客服專員N0.818」指定商號「幸福幣商」之幣商游凱鈞予劉賢義購買虛擬貨幣,並提供劉賢義無實質管領權限、亦無法進行交易、提領之右列電子錢包予劉賢義,嗣劉賢義與經營「幸福幣商」之幣商游凱鈞聯繫並達成購買虛擬貨幣之合意後,即由游凱鈞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虛擬貨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内,致劉賢義陷於錯誤,而在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游凱鈞。 游凱鈞 TFJmhb6QEmjk2dqgzWKUdTVnN8fKz6odj2 112年4月6日晚間6時47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4樓之3,面交150萬元。 48,138顆 游凱鈞 19 告訴人 陳烘玉 於112年2月底,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王倚隆」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功格投顧-王倚隆」投資獲利,又以LINE暱稱「王穎麗」佯稱需下載「凱威證券」APP,並以虛擬貨幣儲值後進行投資,嗣以LINE暱稱「客服專員」指定商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予陳烘玉購買虛擬貨幣,並提供陳烘玉無實質管領權限、亦無法進行交易、提領之右列電子錢包予陳烘玉,嗣陳烘玉與經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聯繫並達成購買虛擬貨幣之合意後,即由游凱鈞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虛擬貨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内,致陳烘玉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受黃曉云委託取款之游凱鈞。 黃曉云、游凱鈞 TPDs3q3Xonm1qgyimQqWSvz4GvRm5xK2DH 112年3月16日下午5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臺北高鐵站2樓微風廣場,面交35萬元。 11,128顆 游凱鈞 20 告訴人 邵鈞 於112年2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楊世光-金錢爆」投資獲利,又以LINE暱稱「簡春嬌」需下載「偉享證券」APP,並以虛擬貨幣儲值後進行投資,嗣以LINE暱稱「Shirley」指定商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予邵鈞購買虛擬貨幣,並提供邵鈞無實質管領權限、亦無法進行交易、提領之右列電子錢包予邵鈞,嗣邵鈞與經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聯繫並達成購買虛擬貨幣之合意後,即由游凱鈞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虛擬貨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内,致邵鈞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受黃曉云委託取款之游凱鈞。 黃曉云、游凱鈞 TTjFfTLrTn4r69hLMcvEiW2PzfnQXiDDrv 112年3月17日下午4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營銓門市,面交220萬元 69,841顆 游凱鈞 21 告訴人 韋金鳳 於112年2月6日下午3時3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稱可與LINE暱稱「Alyssa陳安如」加為好友,並介紹下載「NEUBERGERBERMAN」APP投資獲利,又以大筆金額交易恐涉及內線交易為由,要求以虛擬貨幣進行投資,再以LINE暱稱「客服」指定商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予韋金鳳購買虛擬貨幣,並提供韋金鳳無實質管領權限、亦無法進行交易、提領之右列電子錢包予韋金鳳,嗣韋金鳳與經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聯繫並達成購買虛擬貨幣之合意後,即由游凱鈞、黃曉云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虛擬貨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内,致韋金鳳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游凱鈞、黃曉云。 黃曉云、游凱鈞 TYjVek94gv6R8u9CVoNQrdSYtyZbKBbLx5 112年3月27日下午3時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守衛室會客廳,面交30萬元 9,646顆 游凱鈞 112年3月29日中午1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守衛室會客廳,面交50萬元。 16,129顆 游凱鈞 112年3月31日,晚間6時5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面交198萬元。 63,666顆 游凱鈞 112年4月14日下午2時3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守衛室會客廳,面交148萬元 47,773顆 黃曉云 112年4月22日下午3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内交誼廳,面交100萬元。 32,144顆 黃曉云 22 告訴人 陳美枝 於112年3月28日前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楊世光」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楊世光金鐵槓團7」投資獲利,再以LINE暱稱「春嬌」佯稱需下載「偉享證券」APP並依指示操作,嗣以LINE暱稱「Shirley」佯稱陳美枝上開APP帳戶遭凍結,需以虛擬貨幣解除、繳交保證金,並介紹商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予陳美枝購買虛擬貨幣,並提供陳美枝無實質管領權限、亦無法進行交易、提領之右列電子錢包予陳美枝,嗣陳美枝與經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聯繫並達成購買虛擬貨幣之合意後,即由游凱鈞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虛擬貨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内,致陳美枝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受黃曉云委託取款之游凱鈞。 黃曉云、游凱鈞 TKtaD3NqbpLWmWEfBxjq364JzmVEsZPthh 112年3月28日下午4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出口,面交85萬元 27,331顆 游凱鈞 23 告訴人 姜文祥 於112年4月8日上午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廣告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投資獲利,並以LINE暱稱「杜金龍」、「湯佳玲Erin」佯稱需下載「晟元證券」APP,並需以虛擬貨幣儲值後進行投資,嗣以LINE暱稱「Angela」介紹商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商號「幸福幣商」之幣商游凱鈞予姜文祥購買虛擬貨幣,並提供姜文祥無實質管領權限、亦無法進行交易、提領之右列電子錢包予姜文祥,嗣姜文祥與經營「築夢踏實」之幣商黃曉云、經營「幸福幣商」之幣商游凱鈞聯繫並達成購買虛擬貨幣之合意後,即由黃曉云、游凱鈞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數量之虛擬貨幣轉至右列電子錢包内,致姜文祥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右列款項予黃曉云、游凱鈞。 黃曉云、游凱鈞 TRrbdSKZ8hx3Eqw68qPPrHtChgfU6cia1K 112年4月18日下午3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警衛室旁會客室,面交160萬元。 不詳 黃曉云 112年4月19日下午3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警衛室旁會客室,面交200萬元 63,897顆 游凱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