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95號
原 告 林恩如
訴訟代理人 顏名澤律師
黃仕翰律師
複 代理人 伍經翰律師
被 告 俞靖晨
訴訟代理人 俞詩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1日上午10時35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
民國114年7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8月5日宣判
,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之114年7月23日始收受原告書狀,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