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2169號
TPEV,114,北簡,2169,20250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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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1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誠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玉雪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3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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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