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2020號
TPEV,114,北簡,2020,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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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020號
原 告 林宜蓉
訴訟代理人 邱瑞文
被 告 林瑞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5日上午10時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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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