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救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金淑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U PATHI JUREEPORN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本案訴訟逾期未補正明確
特定適於強制執行之訴之聲明,業經駁回,其聲請即屬無從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