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842號
TPEV,114,北小,842,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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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842號
原 告 朱秉
被 告 謝啟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臺北市萬華區中正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之
現任主任委員,被告則為被罷免之前任主任委員謝文煌之子
。於民國113年8月10日下午1時35分許,被告見原告在社區
附近之青年公園內散步,遂一路尾隨原告,並基於散布於眾
之意圖,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誹謗原告,
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因被告上開侵害行為,產生急性壓
力反應、失眠等症狀,至精神科就醫7次,支出就醫交通費
新臺幣(下同)3,500元、診斷證明書費150元;且因名譽受
損,精神受有相當之痛苦,應得請求賠償慰撫金90,000元為
當。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
請給付,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3,6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所為系爭言論,僅係其與原告間之個人對話
,並無向他人指摘傳述之情形,不至侵害原告之社會評價。
且系爭言論之內容係被告身為社區住戶,針對社區公共事務
有無違法情事,對身為主委之原告所提出之質疑,應屬言論
自由保障之範圍。原告主張此等言論侵害其名譽,應非有理
等語,以資答辯。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名譽,為人格之
社會評價,民法上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之
評價是否有所貶損為判斷依據。故以不實言論侵害名譽權,
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雖不以刑法第310條第1項
所定「意圖散布於眾」為當然要件,仍須行為人將貶損名譽
之言論揭露、傳述於第三人,始能該當。如該等言論僅存在
於行為人與受指摘者之間,未為公眾或特定第三人所見聞者
,即不生社會評價減損之問題,應不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二)關於被告表達系爭言論之具體情狀,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009號案卷,參閱原告所提錄影檔
案之檢察官勘驗筆錄,並當庭再次勘驗,結果顯示:本件事
發當時,係由原告持手機,正對被告方向攝錄,被告則全程
直視鏡頭,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且錄影過程中,二人距離
僅有數步之遙,被告發話音量亦僅是2人面對面正常交談之
音量,未有吆喝咆哮等情形,有檢察官勘驗筆錄及本院勘驗
筆錄可參(前開偵卷第171-175頁、本院卷第409頁)。由此
觀之,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方式,僅係其與原告間一對一之
單獨對話,難認有向公眾散布之意思;上開錄影畫面中,亦
未見第三人駐足圍觀,難認該等言論有實際傳述於第三人之
情形。依前段說明,系爭言論對原告於社會上之客觀評價尚
無影響,原告主張此行為侵害其名譽權,請求侵權行為之損
害賠償,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
段規定,請求判決如其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結論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所提證據,經
審酌均不至影響判決結果,故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後附計算書
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表:
檔案時間 被告之言論內容 00:00:17 這個手機是不是用公款買的啊? 00:00:25 你那塊地你什麼時候要清乾淨?你為什麼不清呢?你為什麼一天到晚就是要搞那塊地,找沈春池基金會,而且還不斷地在發文,然後沒有經過我們允許,也不跟我們商量,就在那邊一直發文 00:00:45 你是不是喜歡搞官商勾結?找財團來作嫁給他,圖利是嗎? 00:01:11 都快要被抓去關了還在錄啊 00:01:49 那個管委會的帳哩,也不敢拿出來給人家查,整天就是在那邊蓄意,啊、要找人家的麻煩,要扣剋人家的公積金、修繕款項 00:02:13 幹嘛你要錄給你乾爹沈慶京看是不是?蛤?你是不是錄給你乾爹沈慶京看呀? 00:02:30 整天就是窩在那個管委會的小辦公室裡面,然後在那邊搞東搞西,然後想要圖利他人,是不是? 00:03:24 說人家要誹謗你、去告別人,然後呢檢察官又不起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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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