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3131號
TPEV,114,北小,3131,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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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131號
原 告 吳紹銘

被 告 林尚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無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查被告籍設新北市中
和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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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