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3008號
TPEV,114,北小,3008,202507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008號
原 告 蘇敬
訴訟代理人 陳碧芬
被 告 潘筱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桃園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