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784號
原 告 廖婉伶
被 告 黃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麗玉(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
人)之住所在臺中市太平區,有上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堪認被告之住所
在臺中市太平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自無管轄權。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