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2214號
TPEV,114,北小,2214,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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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221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洪德智
被 告 王璽晴(原名王婷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參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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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