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1962號
TPEV,114,北小,1962,2025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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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96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俐婷(即張淑婷

上列上訴人張俐婷(即張淑婷)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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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