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1837號
TPEV,114,北小,1837,2025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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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837號
上 訴 人 劉鎮榮
即被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9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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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