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77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建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秀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2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