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4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住居詳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國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19日所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
,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
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