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雅筑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黃煒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佩思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美金333,942.3元,
惟相對人現已遷出國外,是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
調解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首揭條文所示,應認不能調解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