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3369號
聲 請 人 正方形智慧新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民豊
代 理 人 徐曉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華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並提
出聲請人公司核章之委任狀正本、聲請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72,200元,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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