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760號
原 告 張哲朗
張娟吟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韓昌軒律師
被 告 張秀雲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房彥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
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複代理人王介文律師」之記載
,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