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10524號
TPEV,113,北簡,10524,2025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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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524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相對人 即
被 告 許方綺陳美英之繼承人



許芝迎陳美英之繼承人

許彥雄陳美英之繼承人

薛清永陳美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字,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附表: 
編號 欄位 原內容應更正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1 當事人欄 薛清水陳美英之繼承人 薛清永陳美英之繼承人 2 理由欄三、㈡第1行 被告薛清水陳美英之繼承人 被告薛清永陳美英之繼承人 3 理由欄四、第5行 被告薛清水陳美英之繼承人 被告薛清永陳美英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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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