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10401號原 告 楊朝翔 訴訟代理人 秦子捷律師 洪士傑律師被 告 葉志芳 訴訟代理人 許晉嘉 林彥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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