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10401號
TPEV,113,北簡,10401,2025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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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401號
原 告 楊朝翔
訴訟代理人 秦子捷律師
洪士傑律師
被 告 葉志芳

訴訟代理人 許晉嘉
林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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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