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266號
原 告 端倪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文仁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被 告 良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良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訴訟代理人 林宜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所為之
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良石生活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
「良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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