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4年度,158號
TCBA,114,訴,158,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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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訴字第158號
原 告 張春朝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 律師
上列原告因區段徵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規定:「(第1項)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2項)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
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前項之規定。」第24
條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
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
或變更之機關。」是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應以駁
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或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
更之機關為被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列訴之聲明:「一、內政部台內法字第11404
00640號函訴願決定及臺中市政府府授地區二字第1130287337
號處分撤銷。二、被告對於原告民國111年5月20日及112年11
月14日之申請,應作成准予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的行政處分。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是原告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
,以原處分機關臺中市政府為被告即已足,惟其起訴時併列訴
願機關內政部為被告,應屬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之「
課予義務訴訟之原告誤列被告機關」,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該部分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郭書豪
法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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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