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4年度,51號
TCTA,114,交,51,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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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交字第51號
114年7月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汪政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代理人 劉惠昕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上午11時
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張佳燉
書記官 周俐君
通 譯 賴怡帆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同法第234條第2項規定宣示判
決,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記載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概要:原告所有牌號AHR-1698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 爭車輛),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9時21分許,行經國道1號 北向106.7公里處時,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未保持行車安全間距)」之違規事實,經民眾(下稱檢舉 人)檢舉後,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 隊員警查證後認為屬實,逕對車主即原告填製國道警交字第 ZBA57690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 原告未申請歸責係他人駕駛,被告認原告前揭違規行為應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處罰,續於114年1月 13日,以中市裁字第68-ZBA57690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理由: 
(一)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下列爭點外,皆為兩造所不爭 執,並有卷附證據可稽,堪認為真實。參以兩造陳述,本件



爭點為:原告主張其駕駛合於一般習慣,本件可能是檢舉人 在其駛入前方時加速或未減速造成未保持安全車距之結果, 是否可採? 
(二)按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段長4公尺,間距6公尺,線寬10公分,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基此,白虛線之車道線1組距離包含線段長與間距合計共1 0公尺(計算式:4公尺+6公尺)。次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交通管制規則(下稱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 ,小型車為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單位為公尺 )。經本院於兩造到庭時勘驗檢舉人提供之行車紀錄器電磁 紀錄,畫面一開始時檢舉人車輛行車紀錄器顯示時速約96公 里,嗣系爭車輛出現於檢舉人車輛左側車道,速度高於檢舉 人車輛;之後系爭車輛啟用右側方向燈,往右駛入檢舉人車 輛前方之車道時,與檢舉人車輛之間距僅約1組白虛線,期 間檢舉人車輛一直保持固定時速在約96公里,有勘驗筆錄與 勘驗畫面截圖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8-89、93-97頁) 。由勘驗結果觀之,系爭車輛變換車道時,與後方之檢舉人 車輛僅約1組白虛線即10公尺,依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10公尺安全車距換算系爭車輛當時行駛速度不得高 於每小時20公里,然本件雖無測速儀檢測系爭車輛時速,參 以檢舉人車輛行車紀錄器顯示之時速以及勘驗所見兩旁地貌 變化,系爭車輛當時時速至少高於50公里以上,則系爭車輛 駛入檢舉人車輛前方過程,顯未保持安全之車距。原告雖改 稱是檢舉人車輛沒有減速才會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云云,惟由 勘驗過程觀之,檢舉人係以固定速度行駛於高速公路之中線 車道,其車道前方未見其他車輛,檢舉人並無降低車速之義 務,原告欲變換車道,本應自行評估安全車距後始得為之, 其在安全距離不足之情形下貿然駛入檢舉人車輛前方,此舉 可能造成後方車輛不及應變而生碰撞之危險,事後還怪罪是 後方車輛應該減速,其主張顯非可採信。
三、綜上,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 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另第一審訴訟費用300元應由原告 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法 官 張佳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宣示判決筆錄,應於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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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