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蔣玉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怡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其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
元,應徵裁判費9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提出上
訴理由狀表明上訴理由,如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