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566號
TCEV,114,中補,2566,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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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566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被 告 陳巧

陳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20元【即房屋
課稅現值46,500元,加計已屆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101,
5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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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