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540號
TCEV,114,中補,2540,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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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54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原告與被告廖家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80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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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