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533號
TCEV,114,中補,2533,202507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533號
原 告 蔡詩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NGUYEN VAN CANH (中文名:阮文景)、NGUYEN TH
I NGOC (中文名:阮氏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63,5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錢 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