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502號
TCEV,114,中補,2502,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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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50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蔡明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革錳即陳義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1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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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