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477號
TCEV,114,中補,2477,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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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47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原告因給付它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詩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92元(含
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182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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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