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476號
TCEV,114,中補,2476,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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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476號
原 告 喬匠電子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卓衍樑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廷源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2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
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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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廷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匠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