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435號
原 告 黃騰鋒
訴訟代理人 楊子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承莆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