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433號
TCEV,114,中補,2433,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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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433號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旺興發工程實業股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84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4,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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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