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402號
TCEV,114,中補,2402,202507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40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苡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