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376號
TCEV,114,中補,2376,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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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376號
原 告 丁浩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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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