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355號
TCEV,114,中補,2355,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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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355號
原 告 吳昭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承堡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349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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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