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347號
原 告 張聰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英宗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
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鄰
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
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08
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對被告莊
英宗等之土地有通行權,對原告之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何?並提
出證明,如無證明則陳報是否聲請鑑定,及鑑定機構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