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330號
TCEV,114,中補,2330,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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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330號
原 告 袁凱元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浚宇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024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5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6,20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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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