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327號
TCEV,114,中補,2327,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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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32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謝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22,3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890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3,190元(計算式:222,300
+890=223,1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2萬2,300元) 1 利息 21萬6,602元 114年5月27日 114年6月5日 (10/365) 15% 890.15元 小計 890.15元 合計 22萬3,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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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