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306號
原 告 孫士益
一、原告與被告凱優明國際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萬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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