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289號
聲 請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春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0,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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