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273號
TCEV,114,中補,2273,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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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273號
原 告 黃清風



本件原告與被告石鈴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
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
1項請求被告應將其於巨匠雅舍社區大廈(下稱系爭社區)公佈
欄及住戶電梯所張貼如起訴狀附件一所示之公告予以全部移除,
且不得再對外發表刊登該等內容;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於
系爭社區公布欄及住戶電梯張貼如起訴狀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
30日;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遲延利息。
經核訴之聲明第1、2項,屬不同訴訟標的之非財產權訴訟,應各
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至訴之聲明第3項屬財產權訴訟,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本件合
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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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