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257號
TCEV,114,中補,2257,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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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257號
原 告 黃韓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淯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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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